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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守崇与林元会、罗常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崇,林元会,罗常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7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崇,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林元会,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执行人:罗常果,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即给付案款27,802及执行费3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元会、罗常果在宁南县骑骡沟正坝村五组有砖混结构房屋一幢,建筑面积202.49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76.29平方米。该房屋现由林元会使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骑骡乡字第4号、第4-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宁国用(2010)第658号,地号:骑28-3号。该商业用房及土地使用权均抵押给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鹤滩分理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我院于2017年8月10日裁定查封上述房屋及所使用土地进行查封。申请执行人李守崇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3427执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军审判员  李 扬审判员  杨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日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