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字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胡有生与刘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有生,刘晓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1481号原告:胡有生,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刘晓明,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胡有生诉刘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晓明就余干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赣1127民再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有生诉被告刘晓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必须以再审申请人胡有生诉被申请书人刘晓明及原审第三人许增发、吴锦文、黄红水、徐向东、卢军明、徐青年、金城、黄斌、高志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判决作为依据,而上述再审案件,被申请人刘晓明已就余干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赣1127民再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该上诉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XX平人民陪审员 江高梦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紫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