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国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6063-5。被执行人:贺国良,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湖南双峰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国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国良已按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32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鑫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