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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冷明英与李映章、赵历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明英,李映章,赵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明英,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5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李映章,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8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赵历芬,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6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冷明英申请恢复执行李映章、赵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映章、赵历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历芬名下位于合江县的A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赵历芬名下位于合江县B的房产一套。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财产转移和新增权利负担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