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冷明英与李映章、赵历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明英,李映章,赵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冷明英,女,汉族,生于1986年8月25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李映章,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8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赵历芬,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6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冷明英申请恢复执行李映章、赵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映章、赵历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历芬名下位于合江县的A房产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赵历芬名下位于合江县B的房产一套。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财产转移和新增权利负担手续,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