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新郑市中原泡沫材料厂与夏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中原泡沫材料厂,夏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中原泡沫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辛店村。法定代表人王西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立军,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作出(2017)豫0102执1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夏立军名下的豫A×××××号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该车辆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立军名下的豫A×××××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培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