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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执1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新郑市中原泡沫材料厂与夏立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中原泡沫材料厂,夏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郑市中原泡沫材料厂,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辛店村。法定代表人王西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立军,男,汉族,1977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作出(2017)豫0102执18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3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夏立军名下的豫A×××××号汽车一辆。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该车辆应予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夏立军名下的豫A×××××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 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培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