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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小冬与刘继生、张学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冬,刘继生,张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3796号原告:李小冬,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原县。被告:刘继生,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住固原市。被告:张学军,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大专文化,住固原市。原告李小冬与被告刘继生、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2017年8月28日原告李小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小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李小冬负担。审判员 白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