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被告张甲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张甲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836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内。负责人:于静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宇,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该行办公室主任,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张甲双,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被告张甲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张甲双已经清偿完毕本年度所有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1.00元,减半收取506.00元,由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宏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春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