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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与陈维友、穆振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陈维友,穆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住所地:抚松县。负责人曲中先,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陈维友,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穆振春,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维友、穆振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陈丙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