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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李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李任,康丽园,虞洪刚,康学莹,康学民,虞金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791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负责人:刘晓军,职务:支行行长。住所地:莘县。被执行人李任,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康丽园,女,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任之妻。被执行人虞洪刚,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学莹,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学民,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虞金斗,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学民,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燕店镇罗庄村。本院在执行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店支行与李任、康丽园、虞洪刚、康学莹、康学民、虞金斗、康学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7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丁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