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仕祥、陈菊与被执行人王蒙、王仕祥、邓天菊、王庆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蒙,王仕祥,邓天菊,王庆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95号执行申请人:余仕祥。执行申请人:陈菊。被执行人:王蒙。被执行人:王仕祥。被执行人:邓天菊。被执行人:王庆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仕祥、陈菊与被执行人王蒙、王仕祥、邓天菊、王庆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