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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彩雷与沈丘县鑫龙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雷,沈丘县鑫龙达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882号原告:王彩雷,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沈丘县鑫龙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沈丘县高速路口北十里桥商临路西侧,组织结构代码L70833473.法定代表人:于凯封,校长。原告王彩雷与被告沈丘县鑫龙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彩雷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彩雷负担。审判员  吴全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