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柏传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柏传胜,定远县振华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被执行人:柏传胜,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振华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柏传保,该公司董事长。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25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柏传胜、定远县振华米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