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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栗斌、胡利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栗斌,胡利群,徐彬清,李慧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4018号申请执行人吴栗斌,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胡利群,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徐彬清,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李慧灵,女,1982年1月8日出生,住云和县。申请执行人吴栗斌、胡利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02民初6117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彬清、李慧灵一、被执行人徐彬清、李慧灵在(2017)浙1102执401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彬清、李慧灵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慧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