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6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郭文良、芦尚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文良,芦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206执91-1号 被执行人郭文良,男,汉族。 被执行人芦尚峰,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7)内0206执90号郭文良、芦尚峰罚金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白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文良、芦尚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内0206执9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