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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7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兴、栗园等与李石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兴,栗园,李石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546号原告赵兴,男,汉族,1990年4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栗园,女,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霞,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石豹,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兴、栗园诉被告李石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兴、栗园撤回对被告李石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7元,减半收取2163.5元,由原告赵兴、栗园负担。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樊红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士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