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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6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盛裕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与昆山迈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盛裕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昆山迈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716号原告:张家港盛裕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包基村。法定代表人:唐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协芳,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迈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综合保税区桃园路70号3号房。法定代表人:MICHAELCHARLESGAINES,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盛裕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迈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盛裕特种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保全费320元,合计533元由原告张家港盛裕特种铝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