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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爱珍诉齐铁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珍,齐铁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89号之一原告:孙爱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齐铁狮,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原告孙爱珍与被告齐铁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爱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孙爱珍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