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爱珍诉齐铁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珍,齐铁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89号之一原告:孙爱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五台县。被告:齐铁狮,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原告孙爱珍与被告齐铁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孙爱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爱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爱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孙爱珍负担。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子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