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新金与张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金,张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657号原告:王新金,男,生于1964年4月29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张天平,男,生于1966年8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王新金与被告张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新金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金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浩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