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91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国辉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白国辉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91刑初134号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汉族,1983年3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系本案被害人儿子。被告人白国辉,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199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国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诉讼中被害人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宏出庭履行职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被告人白国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18时30分,被告人白国辉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C×××××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衡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衡山宾馆处时,遇蔡某某在该处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由于白国辉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加之蔡某某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摩托车左前部与蔡某某肢体接触,造成蔡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白国辉妻子白某某拨打报警电话。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白国辉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白国辉有自首情节。检察院认为白国辉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追究被告人白国辉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赔偿损失共计638087.56元。被告人白国辉认罪,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愿意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白国辉妻子赶到现场,蔡某某与白国辉被救护车送往医院,白国辉妻子报警,民警调查询问时白国辉如实供述。蔡某某于1955年5月出生,户口登记为非农业家庭户口,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17日死亡,其遗体于2017年3月8日在殡仪馆火化。王某提供的证据证实,蔡某某在医院抢救期间实际支出32339.63元,蔡某某亲属认可白国辉支付医疗费7000元。蔡某某亲属在洛阳天顺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支出280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殡葬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证人证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白国辉供述、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证明、医疗费票据、户口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国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成立,予以支持。白国辉有自首情节,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支付部分医疗费及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情节,量刑时考虑。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求、证据和法律规定,确认其损失为:医疗费32339.63元、丧葬费22960元、殡仪服务费用280元、死亡赔偿金490192.56元、护理费3895.87元(参照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33857元/年),共计549668.06元。白国辉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不足部分应按照主要责任比例承担80%为343734.4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余诉求其未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不予支持。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国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二、被告人白国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463734.45元,扣除已收到的7000元,应再支付456734.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白利新人民陪审员  底美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