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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2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远礼与唐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远礼,唐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远礼,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唐成贵,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远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成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18726.74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申请执行费180元。在执行过程中,搜查并扣划被执行人款项128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远礼。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成贵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但因金额太少不足以履行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唐成贵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成贵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唐成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款项17437.74元,案件受理费147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执行费18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审 判 员  李文德代理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