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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彭炼与长沙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长沙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民终5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书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虹公司)、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彭某上诉主张:(一)请求撤销(2017)湘01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请求改判天虹公司、金健公司退还彭某货款7.8元,并赔偿500元;(三)请求判令天虹公司、金健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食品工业化生产是中国食品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认定的工艺,在一审中天虹公司、金健公司并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得到推广和运用,得到公众的认知和认可。一审法院自行认定已得到推广和运用,彭某作为消费者,根本不是面协成员也没有听说过有这种工艺,天虹公司、金健公司也没有在产品中标注以提醒消费者。综上,天虹公司、金健公司以手工面冒充手擀面,并以文字特别提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天虹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涉案食品认定正确。彭某称涉案产品侵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彭某仅根据名称对产品进行认定是错误的,故彭某要求以涉案产品存在欺诈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金健公司辩称:(一)彭某提出诉讼是其个人对手擀挂面的错误认识及理解,不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及技术标准。彭某提出的诉讼理由是金健公司生产的金健手擀挂面是机制挂面而非手工生产,有误导消费者嫌疑,该观点错误。1、金健手擀挂面确实是机制挂面,并非手工生产,但机制挂面使用”手擀挂面“的名称符合行业规范。手擀面是面条食品中的一个通称,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有关工业化生产“手擀面、手打面”的说明》中诠释到:在我国,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用工业化加工方式生产的具有手擀面形态与口感的挂面或半生鲜面,均称之为“手擀面”。这一说明也在《中国面食品》期刊2016年02期中予以刊登。所在在食品行业中,“手擀面”并非仅仅由手工制作,也可以工业化生产。金健手擀面生产工艺流程为和面、熟化、压片、二次熟化、连续压延、切条等均为防治手工面的制作方式,产品口感劲道爽滑,其名称为“手擀挂面”完全符合行业规范的要求。故“金健手擀挂面”产品标签不存在虚假标识和误导消费者问题。2、金健公司作为一家主要从事面粉、挂面产品研发及生产的上市公司,其一直坚持诚信经营、严控食品安全质量。公司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认证体系,“金健牌”挂面曾获“中国名牌”称号,“金健”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金健挂面产品从原料的采购,到加工生产,到包装入库,到产品出库均经严格控制和检验,产品质量完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金健手擀挂面”委托国家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无论内在质量指标还是标识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二)彭某基于对手擀挂面的错误认识而提起诉讼,其对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不了解。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驳回彭某的上诉请求。彭某向一审法院诉请:一、天虹公司、金健公司退还彭某购货款7.8元;二、天虹公司、金健公司赔偿彭某5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天虹公司、金健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彭某于2016年4月21日在天虹店内店购买了一包单价为7.8元的“金健手擀面”,购买价为20.9元。该产品生产商为金健公司,产品标准代号为Q/CSJM0014S,产品包装袋正面印有“手擀挂面”字样。2016年5月17日,湖南省常德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金健公司的委托,就“金健手擀挂面”包装袋的标签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金健手擀面合格。标签检验结论为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涉案食品标签符合标准要求。一审法院认为,食品的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涉案产品金健手擀是否构成欺诈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28类食品分类中,粮食加工品项下小类将挂面分为普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三类,手擀面不在其列。而根据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的有关说明,食品工业化生产已经得到普遍推广和运用,手擀面并不当然等同于手工面。手擀是对面条制作方法的一种描述,即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用工业化的加工方式,生产的具有手擀面形态与口感的挂面或是半生鲜面,均称之为“手擀面”,故手擀面不同于手工面。而彭某在庭审中强调其购买涉案产品系认为该产品系手工面,混淆了手工面与手擀面之区别。食品工业化生产在现今已得到普遍推广和运用,得到公众的广泛认知和认可。涉案食品实为机制,其名称标注“手擀”字样并非必然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面条系人工擀制而成,一般消费者根据涉案产品的形状、颜色、包装等因素能辨别出该面条系工业化生产,不会产生涉案产品系为手工制作的误解。因此,彭某以涉案产品构成欺诈为由主张退还货款及赔偿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彭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彭某负担。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彭某、被上诉人天虹公司、金健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欺诈是指使人产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根据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有关工业化生产“手擀面、手打面”的说明》,在我国,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用工业化的加工方式,生产的具有手擀面形态与口感的挂面或半生鲜面,均称之为“手擀面”。即涉案金健牌手擀面标志中包含“手擀挂面”字样,意在阐明涉案产品模拟手擀面人工工作的生产工艺及具有手擀面的食用口感。食品工业化生产现今已经得到普遍推广及应用,得到公众广泛认知及认可。金健公司及相关产品在面制品行业均具有较高知名度,相关消费者从公司名称及标签、涉案产品的形状、包装、颜色等均能轻易得知该产品系工业化生产的机制面。彭某主张涉案产品以手工面冒充手擀面而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无事实依据。综上,彭某的上诉请求与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彭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虹审判员  袁 胜审判员  张文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 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法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