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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亚龙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亚龙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王现华,李丰玉,武小娜,毛帮德,甘风华,马秋园,马成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8717691-X。法定代表人李立岩,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亚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黄河三角洲建材仓储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5786569-3。法定代表人王新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741893-2。法定代表人王现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066436-0。法定代表人武小娜,董事长。被执行人: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063625-9。法定代表人毛帮德,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现华,男,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李丰玉,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原住东营市河口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武小娜,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毛帮德,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甘风华,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秋园,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住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院内)。被执行人:马成远,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东营亚龙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为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东营区浩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亚龙工贸有限公司、山东金舜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海润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冠能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王现华、李丰玉、武小娜、毛帮德、甘风华、马秋园、马成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殿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