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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7执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戈与被执行人江育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戈,江育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427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戈,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 被执行人江育昌,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戈与被执行人江育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人民币508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9月11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多宗执行案件,其工资账户已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在6个月内未能执结。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繁干 审判员  林德亮 审判员  蓝文秀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丽婷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17年8月28日上午9:30-10:00 地点:蕉岭法院执行局 案号:(2017)粤1427执70号 审判长:曾繁干审判员:林德亮、蓝文秀 主执人:张彬洛 书记员:徐丽婷 审判长曾繁干:今天上午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张戈与被执行人江育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评议。现由各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 主执人张彬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戈与被执行人江育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人民币508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9月11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有多宗执行案件,其工资账户已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冻结,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本案在6个月内未能执结。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人认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江育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提请合议庭成员评议。 审判员林德亮:同意主执人意见,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江育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审判员蓝文秀:同意主执人意见,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江育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审判长曾繁干:同意主执人意见,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江育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7)粤1427执7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江育昌的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合议庭成员: 主执人: 书记员: 蕉岭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 (2017)粤1427执70号之一 签发: 年月日 核稿: 年月日 拟稿: 年月日 发至何单位、何人:当事人及存档 校对人:(共印5份) 申请执行人张戈,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蕉城镇环东路二巷6号B栋501房。身份证号码:441427197909295431。 被执行人江育昌,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广东省蕉岭县人,现住蕉岭县蕉城镇东兴路36号502房。身份证号码:441427196604082118。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