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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国水与白光明、张玉琴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水,白光明,张玉琴,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875号原告:周国水,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光明,无固定职业,住呼市。被告:张玉琴(系被告白光明妻子),无固定职业,住呼市。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花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6门501-2室。法定代表人:鱼永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斌,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长武县巨家镇赤峪村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水诉被告白光明、张玉琴和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周国水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周国水213元。审判员  张秉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