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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娄季景、娄光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季景,娄光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民终19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娄季景,男,196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猛,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娄光辉,男,198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通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岩,女,198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通许县。系娄光辉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娄季景因与被上诉人娄光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7)豫022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娄季景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17)豫022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娄光辉不是本案涉案宅基地及院墙所有人,其不能作为本案原告对娄季景提起诉讼,娄光辉主体不适格,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案涉院墙在娄季景宅基地范围内,娄光辉对院墙不享有所有权,并且娄季景并未强行推倒院墙。娄季景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娄光辉答辩称,娄光辉的宅基地以前确实为其父亲的名字,但现在宅基地已是娄光辉的名字。娄季景确实在一审法官的面前把案涉院墙推倒,娄光辉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请求判令娄季景停止侵权,恢复娄光辉家院墙原状,赔偿砍娄光辉家桐树给娄光辉造成的损失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娄光辉、娄季景两家系前后邻居,娄光辉家居北,娄季景家居南,两家均大门朝东。2007年,娄季景家翻建房屋,屋后留有部分空地用于滴水。娄光辉家门楼建在娄季景家房屋东北角北侧约1.5米处,其门楼与娄季景家房屋后墙之间原垒建有院墙一堵。2015年6月,双方因娄光辉家门口的桐树影响娄季景家房屋一事发生纠纷,娄季景用菜刀将该桐树根部的一圈树皮砍掉。后娄季景将上述院墙扒倒一米。2017年1月至3月期间,经娄拐村村干部及一审调解,娄光辉同意娄季景房屋后一米内为娄季景宅基地,娄季景许可娄光辉垒建院墙,双方达成协议,由娄光辉父亲娄和春与娄季景签字确认。后娄季景反悔,将娄光辉家重新垒起的靠近娄季景家房屋一侧的院墙又推倒0.8米。现娄光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娄季景停止侵权,恢复娄光辉家院墙原状,赔偿砍娄光辉家桐树给娄光辉造成的损失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娄光辉另请求判令娄季景将娄季景家房屋上的排水管引出娄光辉家院子。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的,该土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娄季景家房屋后预留滴水的部分空地,虽使用权归娄季景,但娄光辉为保障家园安全确需利用该部分空地建造围墙,其建造围墙不危及娄季景家房屋,亦不妨碍其通风、采光和光照等,故娄季景应准许娄光辉建造围墙,并应提供必要的便利。娄光辉家建造的围墙系其合法财产,娄季景强行推倒损毁侵害了娄光辉的财产权,应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娄光辉主张的桐树损失500元,因未举证证明损失数额,不予支持。娄光辉另要求娄季景将娄季景家房屋上的排水管引出娄光辉家院子,因娄季景建房时已预留滴水空间,娄光辉未举证证明排水管对其宅基地的使用造成妨碍,故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娄季景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恢复娄光辉家院墙原状;二、驳回娄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娄季景承担。二审期间,娄光辉提交了通许县四所楼镇娄拐村委于2017年8月13日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娄光辉与娄季景两家签订协议后,娄季景反悔,又将娄光辉家的墙推倒。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双方于2017年3月份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对于娄季景现房屋后一米内的宅基地,娄光辉可垒建院墙。该协议符合农村公序良俗,双方亦均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各自应遵照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娄季景又将娄光辉所垒的院墙推倒,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娄光辉要求娄季景恢复原状理由充分,一审支持娄光辉的该项请求并无不当。娄季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娄季景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