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异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春莉与梁英荆世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黄春莉,梁英,荆世勇,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异84号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42888133H。法定代表人:罗中正,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云,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春莉,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梁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荆世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C5771259-1。法定代表人:荆世勇,该公司总经理。在本院执行黄春莉与梁英、荆世勇、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要求其履行协助冻结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补偿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6月28日举行了听证。黄春莉、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其在我司无拆迁赔偿款,故无法完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执45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事项。申请执行人黄春莉称,拆迁事实是存在的,由于荆世勇没有签字,拆迁款还没拨付,拆迁赔偿是期待利益,故要求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本院查明,合小安溪办文(2016)240号关于将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纳入花滩片区项目拆迁的请示及合小安溪办文(2016)397号关于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回购相关事宜的请示及相关批示,回购涉及的安置补偿金额8053372.44元,该款项均由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支付或拨付。本院(2016)渝0117民初2536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春莉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渝0117执4562号之二裁定书,冻结上述安置款项,要求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助执行。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要求其履行协助冻结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补偿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合小安溪办文(2016)240号关于将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纳入花滩片区项目拆迁的请示及合小安溪办文(2016)397号关于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回购相关事宜的请示及相关批示,回购涉及的安置补偿金额8053372.44元,该款项均由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支付或拨付,故其有协助冻结该款项的义务。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其在我司无拆迁赔偿款,故无法完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执456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事项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瞿宏国人民陪审员 杨小利人民陪审员 尹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