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磊,该单位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招贤乡西招贤村。法定代表人:牛红利,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民初2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公司在林州市,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移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河南辉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张前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