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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建义、衡水海江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义,衡水海江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36号申请执行人陈建义,男,1958年8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海江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06980-1。本院执行的陈建义申请执行衡水海江纸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拖欠工资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08)衡桃西民一初字2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8)衡桃西民一初字2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新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宝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