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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育榕与黄以文、黄育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榕,黄以文,黄育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247号原告:黄育榕,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黄以文,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育新,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黄育榕与黄以文、黄育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黄育榕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育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育榕撤诉。案件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计4172元,由黄育榕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风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