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育榕与黄以文、黄育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榕,黄以文,黄育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247号原告:黄育榕,男,194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黄以文,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育新,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黄育榕与黄以文、黄育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黄育榕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育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育榕撤诉。案件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计4172元,由黄育榕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风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枫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