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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庆源、刘朝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源,刘朝宗,张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7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张庆源,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刘朝宗,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张美华,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源与被执行人刘朝宗、张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清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