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忠与孔令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孔令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县东宁镇。被执行人:孔令东,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王忠与孔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阳商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忠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孔令东给付270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被执行人孔令东现在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忠也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孔令东且无法提供任何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孔令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波审判员 王伟东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春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