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诉王浩罚金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941号申请人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王浩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10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