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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雨荷申请执行孙小兰、冯梅梅物件脱落、坠落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雨荷,孙小兰,冯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杜雨荷,女,200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党校山。法定代理人吕荣荣,女,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真武洞镇党校山。被执行人孙小兰,女,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建设银行家属楼。被执行人冯梅梅,女,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农行家属楼。本院在执行杜雨荷申请执行孙小兰、冯梅梅物件脱落、坠落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雨荷称被执行人孙小兰、冯梅梅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杜雨荷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小兰、冯梅梅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龙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