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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玉环迪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元德,曾爱珠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号。负责人:张利,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建新,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10层AB区。诉讼代表人:蒋志虎,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剑,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芬,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芦浦镇漩门工业城。法定代表人:李祖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玉环迪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园区。法定代表人:曾勇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第三人:郑元德,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原审第三人:曾爱珠,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上诉人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及原审第三人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玉环迪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郑元德、曾爱珠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的扣款行为虽发生在被上诉人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但此时被上诉人有无出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一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钱为民审 判 员  陈 杰代理审判员  王光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 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