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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0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美荣与邵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荣,邵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0493号原告:陈美荣,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楼晓航,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江山,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陈美荣为与被告邵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邵江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4日起暂算至2017年7月17日为168000元,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荣的委托代理人楼晓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江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邵江山于2014年1月24日向原告陈美荣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20天,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6年1月24日,被告邵江山向原告陈美荣续借上述借款一年,并在原借条下方签字确认。后经催讨,被告邵江山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江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美荣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计3410元,由被告邵江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杜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