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沈建中与姜秀利、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中,姜秀利,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419号原告:沈建中,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秀利,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艳,女,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中与被告姜秀利、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建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45元,由原告沈建中负担。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么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