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049号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A区3楼、6楼。负责人崔瑞华。委托代理人张敬成,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中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钟建明。被执行人: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法定代表人吕航。被执行人:钟建明,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成洁,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6)苏01民终1041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享有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债权2704561.34元以及逾期的还款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计算);二、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洁对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28436元,其他诉讼费2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96元,由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436元,由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钟建明、成洁负担。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南京海洋高压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已经破产,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启洽审 判 员  章跃辉审 判 员  赵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审判员  余 斌书 记 员  许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