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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姚秀芳与沈世桥、南宁市城建清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芳,沈世桥,南宁市城建清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1905号原告:姚秀芳,女,汉族,1986年08月27日出生,住广西鹿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雄,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世桥,男,汉族,1979年02月28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南宁市城建清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安吉大道中段汽车市场旁场地。法定代表人:韦立岩,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36号。法定代表人:陈会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丽,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秀芳诉被告沈世桥、南宁市城建清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秀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世桥、南宁市城建清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秀芳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世桥、南宁市城建清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秀芳撤回对被告沈世桥、南宁市城建清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覃 艳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