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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章才与王作青、郝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才,王作青,郝善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153号原告:杨章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飞,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作青。被告:郝善春。原告杨章才与被告王作青、郝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章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杨章才负担。审 判 员 郑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志心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