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章才与王作青、郝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章才,王作青,郝善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153号原告:杨章才。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飞,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作青。被告:郝善春。原告杨章才与被告王作青、郝善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章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由原告杨章才负担。审 判 员 郑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志心书 记 员 李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