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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执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瓮磷巷。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62年6月1日,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都匀市剑北二巷。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14日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从2017年9月起每月还款700元,二、2018年1月起每月还款1500元直至还清本金5.9万及利息为止,诉讼费638元、执行费795元由王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开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