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明康中锦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明康中锦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37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洁,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明康中锦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创业基地北1楼101。法定代表人戴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克琪,女,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湖南明康中锦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湖南明康中锦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湖南明康中锦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