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奚某、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某,郑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129号申请执行人:奚某,女,1978年4月5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郑某,女,1927年10月14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程某,女,1935年5月16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奚某与被执行人郑某、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浙112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奚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某、程某应在被继承人严金根、杨连梅遗产范围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奚某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相关信息反馈。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故申请执行人奚某申请(2017)浙1123执11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