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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子江与吴建芳、陶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子江,吴建芳,陶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701号原告付子江。委托代理人王宁晓、肖慧萍,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芳。被告陶鋆。委托代理人孙国民,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春娇,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子江诉被告吴建芳、陶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付子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建芳、陶鋆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子江撤回对吴建芳、陶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425元,减半收取35712.50元,由付子江负担。审 判 长  杜欢庆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