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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731号原告白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石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白某与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长  鲍梅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图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