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石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2731号原告白某,公民身份号码×××,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石某,公民身份号码×××,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白某与被告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白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长 鲍梅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图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