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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谦申执钟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谦,钟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徐谦,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钟校,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徐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钟校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的义务。本院在执行徐谦申请执行钟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钟校应偿还徐谦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古 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