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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游振平与被执行人罗克佐、明霞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凤英,魏增英,游秀林,游秀美,游秀虾,游三城,游建,游振平,罗克佐,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异31号申请人:魏凤英,公民。申请人:魏增英,公民。申请人:游秀林,公民。申请人:游秀美,公民。申请人:游秀虾,公民。申请人:游三城,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申请人:游建,公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游振平,公民。被执行人:罗克佐。被执行人:明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游振平与被执行人罗克佐、明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凤英、魏增英、游秀林、游秀美、游秀虾、游三城、游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执行人游振平死亡证明、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误)相关证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游振平于2017年7月6日非正常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魏凤英(母亲)、魏增英(妻子)、游秀林(女儿)、游秀美(女儿)、游秀虾(女儿)、游三城(儿子)、游建(儿子)。所有法定继承人均不放弃继承权,并委托游三城为本案代理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魏凤英、魏增英、游秀林、游秀美、游秀虾、游三城、游建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张 春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