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4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鞠美珍与熊沐春、熊寅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美珍,熊沐春,熊寅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4111号之一原告:鞠美珍,女,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熊沐春,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熊寅侠,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美珍诉被告熊沐春、熊寅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熊寅侠已按判决自动履行,原告鞠美珍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鞠美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鞠美珍提供的担保人樊江涛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栋B单元1004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熊寅侠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00号红谷世纪花园D区4栋2单元6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蕾人民陪审员 王凤娟人民陪审员 熊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耀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