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1、王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410号原告:陈某,女,1936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1,男,1970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2,男,1961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3,男,1958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0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