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申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许军因与被申请人吴艳梅、文靖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军,吴艳梅,文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8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许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艳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文婧。再审申请人许军因与被申请人吴艳梅、文靖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军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行政处罚决定虽然被撤销,但吴艳梅的侵权事实是存在的,医疗病历、公安卷宗、伤情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均可以证明,二审的推断是毫无根据的;2、二审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实吴艳梅的行为和申请人左手受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仅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认定是否侵权的唯一证据,与该司法解释精神相悖。3、二审以申请人曾因外伤造成左手4、5指骨末节端缺如,疑十级伤残是因原旧伤所致,完全无事实依据。申请人受伤部分与旧伤没有任何关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许军左手第五掌骨头骨折与吴艳梅的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玉门油田分局作出的玉油公(生)行罚决字(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2015)酒行终字第26号行政判决撤销,并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公安卷宗、医院病历等综合判断,以公安机关询问和调查许军及其妻子何容华、文靖、证人张世魁等笔录记载的内容,对吴艳梅是否用手机砸了许军的左手陈述不一致,致本案事实的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与民事案件证据采纳、事实认定过程一致。同时,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双方发生争议并打斗、均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的事实是存在的,二审对打斗过程中许军受伤原因的推断具有合理性,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许军左手第五掌骨头骨折是由吴艳梅砸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情形,许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二审在查明事实部分对本案纠纷发生前许军左手受伤情况予以说明,并非怀疑十级伤残是因原旧伤所致,亦不影响案件的审查。综上所述,申请人许军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银代理审判员  周叶梅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