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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文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634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文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634号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法定代表人:饶万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女,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系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隆昌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文霞,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文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隆昌大北街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省隆昌县仁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莹 百度搜索“”